一、教职工个人申办流程
1. 教职工个人向所在教学单位/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有效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2. 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部门召开党政联席会/部门会议研究,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3. 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初审无异议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
4. 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均通过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
5.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团组,按照流程办理。
二、学校自组团组办理流程
1. 根据学院对外交流合作实际需求,由学校统筹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出访任务及目的,通知相关教学单位/部门,按照“人事相符”的原则,选派人员。
2. 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行文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
3. 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均通过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
4.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团组,按照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