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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指南(试行)(2019年版)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5日作者:来源: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指南(试行)(2019年版)

2019年9月

为进一步加快和扩大中国教育对外开放,促进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护办学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际情况,编制本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政策界限和基本定位

第一条本指南所称境外办学,指中国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政府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并为所在地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开展境外办学的中国高等学校,本指南称境外办学者;与境外办学者合作开展境外办学的政府机构、教育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本指南称境外合作者

第三条境外办学举办主体为中国合法的高等学校。办学投入包括中方单独投入或合作双方或多方联合投入。学历层次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学位层次包括学士、硕士、博士。

第四条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范畴。

第二节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第五条坚持扩大开放、平等互利、育人为本、质量为先防控风险、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兼顾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服务于中外教育合作与人文交流,服务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第六条开展境外办学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在深度谋划的基础上,以需求为导向,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高水平境外办学活动加强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使境外办学主业突出、特色鲜明管理高效、质量过硬、效益显著

第八条建设水平高、能胜任的教师队伍和管理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其教书育人能力、跨文化沟通与管理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

第九条创新并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打造现代化的境外办学治理体系和办学模式


第二章可行性分析

第三节教育需求

第十条分析拟办学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重点分析经济结构、产业布局、经贸往来、人文交流对人才的需求。

第十ー条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办学,应重点分析“一带一路”建设的人オ需求,注重为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培养合格人才。

第四节办学能力

第十二条境外办学者应该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分析自身的境外办学能力。对境外办学的资金筹措和管理能力、教育教学能力、行政管理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等作系统分析;对境外办学财务管理水平进行综合分析,确保财务安全。

第十四条分析自身的学科专业基础。结合境外人才需求,特别是市场化的人才需求,选择学校相应优势学科和专业开展境外办学。

第五节办学环境

第十五条分析中国国内法律政策环境,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对外开放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的范围内规划办学活动。

第十六条分析拟办学所在地政治经济社会状况,了解其法治环境、劳工政策、税收政策、审计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尽量选择社会政局稳定、法制相对健全、市场需求较大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境外办学目的地。

第十七条分析拟办学所在地高等教育政策和资源,选择高等教育国际化政策体系较为健全,高等教育成熟度、开放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作为办学目的地。

第十八条分析文化差异,了解拟办学所在地民众的价值观念、生活习俗、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

第六节合作伙伴

第十九条对境外合作者的办学资质、发展战略、办学目标、办学水平进行综合分析,把合作意愿、办学条件、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作为选择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指标,选择与自身发展水平和办学目标相匹配的境外合作者。

第二十条充分利用中国驻外使领馆、华人社团、专业服务机构、友好人士等多种渠道,全面了解合作伙伴的办学能力。


第三章筹备建设

第七节协议与章程

第二十一条境外办学者和境外合作者在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协议应借鉴跨境教育的有益经验和一般惯例,各台作方充分协商,涵盖合作基本内容,充分反映境外办学者和境外合作者利益诉求。合作的内容、原则及重要事项应符合我国及办学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二十三条协议应包括合作双方或多方的合作期限权利义务、财务管理、经费使用、质量监控、管理架构、风险承担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必要条款,基本要件清晰完备。

第二十四条协议应有中文文本及办学所在地官方语言文本;外文文本应与中文文本内容一致;协议应申明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明中外文文本产生歧义的解决途径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设立境外办学应制定章程。章程内容至少应包括:境外办学者及境外合作者,拟设立境外办学机构的名称、场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层次、类别,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经费筹措与财务制度内部管理体制,如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民主管和监督的形式;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章程修改程序。

第八节办学场所

第二十六条根据生均面积、教学设施、周边环境、高校布局等要求,筹建符合中国相应办学层次标准的教育教学活动场所和生活设施

第二十七条独立办学的境外办学者应统筹好校园选址土地购置、校舍建设等固定投资规模,利用好办学场所周边的基础设施,优化周边办学环境。选址应考虑地价、房产等建设费用,还应考虑周围环境、交通、硬件设施等条件。

第九节培养方案

第二十八条根据境外办学培养目标编制科学可行的培养方案,合理设计人才培养模式,保障人オ才培养质量。培养方案应注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第二十九条明确课程专业属性,制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时学分,明确考核方式,明确学分规则,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节报备与办学许可

第三十条境外办学者可将可行性报告、协议、章程等材料向本校所属的中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根据境外办学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办理相应的办学许可等手续。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十一节招生与学籍

第三十二条根据办学专业、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录取标准、学费标准、招生人数等制定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接受入学申请,审核入学资格,组织招生考试,发放录取通知。招收的境外公民,录取标准应不低于境外办学者对来华留学生的招生要求;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的,应不低于该机构所在地相应教育层次的新生录取标准;招收的中国公民,应参加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者研究生招生考试,并基本达到境外办学者招收国内就读学生的要求境外办学者和境外合作者可召开专场招生咨询会,可开展计算机网络招生平台、移动端网络招生平台建设;可制定奖学金政策,对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学费优惠或减免,以吸引更多高质量生源。

第三十三条建立学籍管理网络系统,全程记录学籍注册、休学、转学、退学、学籍注销等学籍变动信息,做好学籍管理。

第十二节教学与科研

第三十四条根据培养方案,合理选择教学语言(尽可能采用中国国家通用语言),设置课程体系,制定教学计划,探索多种教学方法。

第三十五条境外办学者和境外合作者共同组织遴选或编写教材;在境外独立开展办学活动的,境外办学者应自主确定教材。教材的选用应符合办学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境外办学者对教材内容负审查责任所用教材不得存在反华或对华不友好的内容,不得存在触及中国国家安全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境外办学的科研目标,编制科研计划,建设科研平合,如果条件允许,可为吸引优质师资、建设境外办学人才高地提供科研支撑。所研究的内容应严格遵守学术伦理规范,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其他相关国际规则。

第三十七条建立境外办学教务管理系统和科研管理系统,实现方便快捷的信息管理、查询和共享。

第三十八条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切实维护中国高等教育的形象和声誉。境外办学颁发学位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学位类别、授予标准、申请流程、认证程序等,严格学位标准。中方学位授予标准应不低于该校在中国境内相同学科的学位授予标准;授予外方学位的,其标准应符合办学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节师资及培养

第三十九条制定教师选聘办法和选聘程序,可面向全球招聘优质教师。制定聘用教师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注重师资培养与培训,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应积极建立科研制度,以科研促教学,保暲师资队伍稳定。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教师考核制度、薪酬制度和奖励制度。

第十四节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学生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和学业就业指导,保障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可为学生提供留学中国的信息咨询,为毕业生在中国就业和升学提供帮助。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境外办学校友联络机制,为校友服务。支持校友建功立业,整合校友资源,鼓励校友回馈母校。

第十五节教学评估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自我评估机制,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五条参照中国政府对境外办学者校本部的教育质量要求,结合国际通行的跨境教育办学标准,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程序。评估指标体系应包括办学理念、办学能力、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成效、办学特色等。可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方式。

第四十六条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活动。从境外办学伊始就应准备接受中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

第四十七条发挥评估结果的指导性作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节行政管理

第四十八条制定境外办学发展规划,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具体行动计划。

第四十九条非独立的境外办学者要与境外合作者共同组建境外办学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境外办学的规划、统筹组织、决策、监督,行使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改选或礼选、聘任境外办学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修改协议或章程制定规章制度、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以及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境外办学者应选拔思想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驾驭复杂局面、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士参与联合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配备相应人力资源,建章立制,建立境外办学运行高效的管理机构和协调机制。

第五十一条独立办学的境外办学者,依照当地法律法规注册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办学者派出。

第五十二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与出入境管理规定相配套的校内境外办学出入境管理办法,确保管理人员和教师能够顺利出国完成管理与教学任务。

第五十三条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做好境外办学对外宣传,着力营造良好的办学舆论氛围。

第十七节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形成学费、杂费、服务经营甚至财政拨款等收入格局,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积极吸引海内外民间资本投资办学,引导社会捐资助学,鼓励校友捐资办学,稳受利用贷款和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增加办学经费。

第五十五条在符合中国相关规定的情況下,境外办学者可根据境外办学实际,在当地建设办学场所,配备教学设备设施,采购图书资料等。

第五十六条制定境外采购制度,确定采购范围和采购方式,选定招标方式,遵守所在地和国内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符合所在地本地化采购要求,保守商业秘密,主动接受监督依法依规做好境外采购工作。

第五十七条严格遵守中国和所在地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加快资金流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十八条配备国际财务管理能力突出、从业经验丰富、风险意识强的境外办学财务管理人才。

第五十九条根据中国政府管理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的要求,制定境外办学资产管理办法,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境外高校国有资产实施实时动态管理,审核、审批或报备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经营活动,提高资产利用率;明确办学终止时资产的处置程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条建立财务决策、运营、监督和评价为一体的全过程财务管理体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守所在地及国内的会计准则,遵守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高水平的境外办学财务管理队伍,提升境外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十ー条遵守中国和当地税收法律法规,接受中国和所在地税务部门检查,依法合理纳税,提高境外办学效益。

第六十二条遵守当地审计法律法规,接受所在地审计部门的检查。主动接受国内审计,规范境外资产管理。

第十八节跨文化管理

第六十三条尊重当地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民俗风情

等文化传统,主动适应办学所在地文化。

第六十四条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举办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吸引境外学生参与中华文化体验活动,逐步提高办学本地化水平,增进中外文化交流互鉴。

第六十五条增强跨文化意识,建立沟通管理机制,优化管理制度,互相尊重包容彼此文化差异,増进跨文化理解,有效防范文化冲突。

第十九节风险管理

第六十六条制定应对重大事件的应急预案,防范所在地政治军事危机、双边关系重大变化、自然灾害、师生安全事故等风险。建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设立应急联系机构和联系方式,及时应对和处理重大事件依托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应急求助方式,及时联系中国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

第六十七条做好防范化解重大财务风险预案,重点防控财务风险,划好不发生系统性财务风险的底线。

第六十八条聘请当地法律服务机构律师或者组建法务团队,处理诉讼、合同、资产追偿、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管理、合规管理等法律事务,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第六十九条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防控投资失败、强制关停、转让移交以及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节高校互助与教育全球合作

第七十条鼓励境外办学者相互帮助,组建或参与境外办学者互助性自发组织(非社会组织,仅为校际间工作性合作平台),构建信息化平台,在学科布局、专业设置、师资标准、质量标准、培养模式等方面资源共享、互鉴互学。校际间可开展学生联合培养、课程互换、学分互认等。

第七十一条积极探素有效途径和机制,为高等教育国际标准和国际规则的制定提供可行方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境外办学,可参考本指南。